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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作了四方面修改
发布时间:2018-01-04 16:23:47
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日前决定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此决定自2017年11月19日起施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将实行营改增的纳税人,即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明确规定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这样修改后,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同时,对增值税暂行条例关于销售额、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等条款中涉及征税范围的表述相应作了调整。二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中相应增加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税率,并根据已实施的简并增值税税率改革将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饲料等货物的税率由13%调整为11%。三是对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作了相应调整。四是为保证增值税暂行条例与营改增有关规定以及今后出台的改革措施相衔接,规定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悉,现行的有关营改增的过渡性政策仍将继续执行。